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05.01.2016  15:18

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有关要求,结合厅系统实际情况,为认真做好2015年厅系统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考核工作认识

  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牢固树立考核就是抓管理、抓队伍建设的理念,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要把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反对“四风”、改进作风,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紧密结合单位(部门)绩效考核工作,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突出考核工作实绩、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机关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严格执行考核规定

  (一)考核文件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湘组发〔2007〕11号)、《关于做好2015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33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意见》、《湖南省水利厅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湘水人〔2015〕39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厅系统年终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湘水人〔2015〕68号)等规定进行。

  (二)考核对象

  1.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在职职工和2015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

  2.厅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2015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

  3.厅系统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厅系统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

  (三)优秀等次比例

  1.评优比例暂按参加考核人数的15%控制。2015年获得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表彰的单位,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5%,但最多不得超过25%。

  2.社会安全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的单位、绩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或排名靠后的单位,有相关工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0%以内。

  3.厅机关处级干部统一进行民主测评、考核;厅机关各单位(部门)科级及以下人员以单位(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三级机构人员参加主管处(室)、局考核。根据评优比例,不够1个评优名额的单位(部门),可向厅考核领导小组推荐1名同志参加评优。

  (四)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1.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厅系统公务员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情况应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凡是没有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缓年度考核,直到补考合格方可参加年度考核。

  2.2015年厅系统新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3.厅系统公务员跟班学习或参加专项工作的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跟班学习单位或专项工作机构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定为优秀的,占原单位评优名额。厅机关内部之间借用人员,借用时间超过半年的,由借用单位考核,计算在借用单位考核基数内,评优的,占借用单位评优名额。

  4.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考核;参加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人员,参加省基层办统一考核。

  5.因工伤、产假休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以上的,参加年度考核,此考核年度可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6.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其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湘组发〔2013〕10号)处理。

  7.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其年度考核结果处理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加强受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组发〔2015〕2号)综合考虑执行。

  三、加强考核工作领导

  为做好2015年度考核领导工作,成立厅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詹晓安

  副组长:钟再群 李金

  成员:刘启华 蒋春艳 唐少华 边洪忠 王积建 李和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人事处,负责年度考核具体工作,刘启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厅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负总责,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考核工作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考核程序,保证考核质量,客观公正地确定考核等次,避免考核走过场,走形式。

  2.厅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情况、厅直单位处级干部考核情况和厅直单位记三等功以上人员情况,由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厅考核领导小组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厅党组确定。

  3.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和要求填报有关表格:

  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应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1份,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人员应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1份。

  其他参加考核人员应填写《2015年度考核登记表》1份,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填写《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1份,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人员应填写《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1份。

  各单位应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有关表格可以到湖南水利网人事处“下载专区”下载填写。

  五、时间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请于2016年1月12日前将考核情况、年度考核表、奖励审批表和考核花名册报送厅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85486249 

  传真:85534827

  联系人:钟芳杰

  办公地址:防汛大楼1609房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5年度考核登记表》

      3.《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

      4.《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5.《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6.《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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