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13.01.2015  18:33


各市州商务局:



为加强典当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典当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14年度全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依法设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核查企业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和违规融资。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核查典当企业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防资金“借壳”控制典当企业。对于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重点核查其上市募集资金是否违规进入典当企业。



(四)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查看法人股东营业执照、税务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法人股东本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原件;对存在疑问的法人股东,可通过工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五)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核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是否超过10%;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1000万元;典当企业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等情况。



(六)档案和当票使用管理。核查典当企业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内容是否齐全、有效;开具的机打当票、续当凭证内容是否与证件和合同相一致,当票保管联是否存入档案;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的行为,对在系统中注销和不连号的当票要认真进行核查;对开据的当票有疑问的,可通过开户银行核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遏制大额现金交易所带来的隐患。



(七)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绝当物品估价金额(非当金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是否按照双方协议处理或依法拍卖、变卖当物;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是否退还当户。



(八)息费收取情况。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九)典当企业变更情况。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
  (十)企业内部管理情况。核查企业经营业务、财务数据是否真实;管理制度、防控机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将典当企业出租、出借他人经营,倒卖《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为。



(十一)企业审计情况。核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审计报告;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合并后的财务报表。



(十二)办理证照及营业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是否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十三)全国典当行业信息系统使用情况。企业是否通过信息系统实行机打当票;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向商务部上报2014年典当经营信息月报和年度报表。



三、典当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2014年度典当业务经营总结、《2014年度典当企业年审报告书》(附件1)、《2014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一)》(附件2)、《2014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二)》(附件3)。



(二)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典当企业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分支机构合并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审计报告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形成真实的审计结论(原件)。



1.审计报告书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款项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并按其帐龄列示;



2.审计报告书中“存货”、“质押贷款”、“绝当贷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项目,要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帐目;



3.审计报告书中要对“货币资金”、“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附注列示具体构成内容;



4.审计报告书中“实收资本”项目要列明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股本比例;



5.审计报告书要在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末端列明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单一客户当金余额是否超过1000万元等详情。



(三)提供2014年12月企业银行发生额对账单;提供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提供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说明。一是上年度是否通过工商年检;二是法人股东是否还存续;三是法人股东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情况。并提供法人股东营业执照、税务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典当企业《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六)典当企业本年度变更情况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八)2014年度工商部门登记机关出具的典当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九)提供上报商务部2014年度典当经营信息年报报表(网上机打)。



(十)持证业岗的情况。从业人员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典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典当企业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复印件)。 



(十一)以上资料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编页码。



四、等级评定



(一)A类为规范经营、管理完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年审过程中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B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2个月,整改期间,典当行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



1、违规对外投资、质押、担保或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超标准收取息费、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行为的。



2、营运期间抽逃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的。



3、境外资金流入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从本市(州)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



5、不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当票、续当票,或以合同代替当票、续当票;私自印制当票和续当票以及“账外挂账”的;未按规定实时机打当票、当票打印不规范的典当企业。



6、未经核准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以及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7、串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年度财务和财务审计报告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的。



8、不按时向商务部报送典当经营信息月报,全年累计网上通报三次以上的,或未报年度报表的。  



(三)年审过程中典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归为C类,不得通过年审,上报商务部撤消经营资格。



1.有扰乱金融秩序行为的。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货款、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的。



2.将典当企业出租、出借他人经营,倒卖《典当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



3.法人股东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股东存在非法集资的。



4.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无正当理由末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5.拒不参加年审;连续两年年审结论为B类,整改仍不合格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6.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散或撤消的。



7.典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再符合典当企业设立条件的。



9.违法设立,虚假出资、伪造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骗取审批的。



五、工作程序



(一)年审学习动员阶段(2015年1月16日—1月25日)。各地部署年度年审工作,组织典当行认真学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典当行年审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做好年审工作。
   (二)企业自审(1月26日—2月28日)。各典当行认真做好自查,指定专人整理相关数据,认真填写年审要件。从1月28日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各典当行做好审计准备工作,按照本通知“二、年审内容”对照自审,按照“三、典当企业应提供的材料”进行汇总。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并于2月28日前报送当地商务局。



为确保典当经营情况的真实性,按照商务部的规定,经考察,指定5家比较规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全省典当行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应符合《独立审计准则》,并根据本通知“”、“”内容形成审计意见。请各典当企业自行衔接,联系方式如下:湖南中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731-84515804。湖南正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731-85121768。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4452201。湖南恒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731-82768211。湖南大宇联合会计师事务,联系电话:0731-88575680



(三)市州初审和总结(3月1日—3月10日)。各地根据典当行报送的自审相关材料和书面总结进行初审,填报《2014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2014年度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附件5),根据附件4、附件5的经营数据汇总的情况,写出经营情况分折报告及书面总结,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厅。并将典当行自审报送的相关材料、初审相关资料及《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于4月1日前报送省厅流通业发展处,以便组织验收。未通过初审或需撤销的典当行,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四)省厅验收和总结(3月11日—3月21日)。从3月11日起,省厅将派出联合验收组赴各地检查验收。验收组对各市州商务局提交的经营情况分折报告、书面总结及典当行自审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检查的典当行提出审核意见;对情况不明不实的,可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要求法定代表人说明有关情况或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检查验收于3月31日前完成。省厅对全省2014年度经营情况写出分折报告和书面总结,召开全省监管及年审工作总结会议;并将分折报告、书面总结及年审通报,报送商务部;已参加年审的典当行由省厅在《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印章后,交各市州发还给各典当行;年审结果将通过湖南省商务厅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函告省公安厅和省工商局。



六、工作要求



(一)初审方式。在初审工作中可实行“一听二问三查四看”的操作程序,要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通过听取典当行的汇报、问问题、查台账、看资料,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的典当行,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总结宣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初审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严格按照《等级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初审,确认典当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评出A、B、C三类典当行,保证年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三)严禁收送红包。各地要严格依法办事,在年审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典当企业收取年审费或红包。凡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纪违法的程度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严肃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的重要手段。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州商务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年审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工作任务。在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省厅流通业处(联系人:郭昭、吕静;联系电话:0731-82295832、85281223)。




 



附件:1.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2.2014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一)



3.2014年度典当经营情况表(二)



4.2014年度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5.2014年度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



6.典当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7.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名单




 



附件1-7.doc
 



湖南省商务厅



2015年1月11日




 





来源:( 湖南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