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追补工作已正式启动

15.01.2016  11:29

  

  居民医疗保险惠及市民(记者 陈旭东 摄)

  湘潭在线1月14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唐岱 通讯员 罗鹏)1月13日,我们从湘潭市人社局获悉,目前全市2015 年居民大病保险的追补工作已正式启动。对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参加了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并已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且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参保对象,可以向当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公示后可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的追补,2015年大病保险追补工作于 2016年4月30日截止。

  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经湘潭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湘潭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自2015年元月1月起享受相关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群。凡是参加了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无需再另外缴纳任何费用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实施方案》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超过我市政府颁布的当年度大病起付线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而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报销,报销的比例为:3万元 (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相应降低支付比例。

  《实施方案》规定,对于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发生了高额费用的,已经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且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参保对象,可以向当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公示后,可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的追补。根据全省对此项工作的总体安排要求,2015年大病保险追补工作于 2016年4月30日截止,目前,雨湖区、岳塘区已有10余位市民进入报销程序,经公示后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2016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