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10.12.2014  18:07

  湘人社函〔2014〕377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2014年全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执行,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管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做好2014年省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执行。现将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反对“四风”、改进作风,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机关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增强考核工作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严格执行考核的有关规定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与绩效评估紧密结合,坚持把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平时考核的作用,把平时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态度、绩效以及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要把公务员参加规定的学法用法考试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凡是没有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暂缓年度考核,直到补考合格后方可参加年度考核。

  三、合理确定优秀等次比例

  (一)严格控制公务员优秀等次比例。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

  (二)2014年获得先进单位、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单位,绩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5%,但最多不超过20%。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绩效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其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四)各单位应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名额,按照不同职务层次分别组织考核,上一职务层次不得挤占下一职务层次的优秀名额。

  (五)先进处(科)室的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本部门(单位)机构设置数的20%。

  四、严格执行审核备案制度

  2014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要在2015年2月底前结束。各考核单位要在2015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2014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直党群等系统报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省直行政等系统报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批准后方可实施考核,并于2015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2014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表(一、二)》和《公务员年度考核花名册》等材料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各单位须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复的考核结果备案表办理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兑现年度考核奖金和绩效奖金。凡逾期不报的,根据《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相关待遇。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须于2015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统计汇总后的公务员考核备案统计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执行奖励标准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800元奖金;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1500元奖金。因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今年记三等功的,不再给予嘉奖;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可发给高于称职等次20%的绩效奖金;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不发给年度考核奖金,绩效奖金按低于称职等次20%的比例发放;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不发给年度考核奖金和绩效奖金。

  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给予嘉奖和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的,填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六、强化考核的监督检查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查,确保平时考核有据可查、年度考核操作规范。要严肃考核纪律,依法兑现考核结果,防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和严肃有效。要坚持分类考核的原则,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对不按规定实施考核或随意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责令限期纠正。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一)公务员借调或参加专项工作的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单位或专项工作机构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已登记的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实施年度考核工作。

  (三)实施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按照《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湘人发〔1996〕125号)》执行。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在《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中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执行。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审核表》《公务员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一、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花名册》等年度考核有关表格,请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网上办事栏”内下载(网址: http://rst.hunan.gov.cn/web/rltzww/)。

  附件:1.公务员年度考核表

  2.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审核表

  3.公务员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一)

  4.公务员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二)

  5.公务员年度考核花名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公务员局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