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大新政”

12.01.2016  15:40

  近年来,常德市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保障民生、维护民权为宗旨,全面启动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统筹推进,撑起了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安全“保护伞”。2015年,全市建筑施工项目参保553家,参保人数4.73万人,征缴工伤保险费3810.94万元。

  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2012年10月,常德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2〕30号),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2015年12月,常德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再次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发〔2015〕33号),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向前发展。

  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可提前“预缴”。 经住建行政部门批准,允许提前施工的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由建筑施工企业凭允许前期施工批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前期施工批复中初步确定的工程总造价按规定的比例预缴工伤保险费,缴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开具参保证明。预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保险基金暂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补交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延长遭受事故伤害人员的补登时间。为了更好地贯彻人员“动态实名制”原则,现将遭受事故伤害未进行实名管理人员的补登时间由3日改为10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证明工伤事故和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办理。

  三是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发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参保登记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资料;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实名参保登记的,申请工伤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事故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伤事故备案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及上述相关资料进行工伤登记。

  四是提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标准。根据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规定,我市建筑项目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涉及“本人工资”的,由原来的按受伤时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调整为参照受伤时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五是参保建筑工程延期关系保留。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未按期完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工期到期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参保工程项目实际竣工后,参保期内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需要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1-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手续,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期间不需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