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学生校园坠楼两方判赔近7万

08.07.2015  15:59
  本报7月7日讯 在校学生不慎从教学楼跌落摔伤,学校、保险公司如何担责?日前,常德桃源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2307.09元,由被告桃源县某中学赔偿6923元。
  
  2014年9月17日中午,龚丽丽在教学楼三楼所在班级教室与同学嬉戏时,不慎从窗户跌落摔伤,教室窗户均未安装防护栏。事故发生后,龚丽丽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司法鉴定,其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义齿缺失,冠折,下颌骨骨折,左桡骨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龚丽丽所在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事发后,双方协商无果,龚丽丽将学校、保险公司起诉到桃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龚丽丽跌落受伤,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之职责所致,对龚丽丽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学校为包括在校学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学校对龚丽丽所负赔偿应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记者 聂诗茼 通讯员 余杰 田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