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 修订后正式印发,环保压力更大了!

16.02.2017  22:31

近日,修订后的《株洲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经卫国市长签批,以市环委会的名义下发,从2017年1月起试行。

2017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任务艰巨,为完成国家、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进一步落实治理措施,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市环委会对2016年出台的《株洲市环境质量监测考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文规定从2017年1月开始,空气质量以市环委会的名义进行通报,除按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实行县与县、区与区之间排名外,对县市区空气优良天数、优良率、PM10、PM2.5浓度等相关指标一并予以通报。同时,空气质量情况通报将在市内主流媒体予以公开。通报中列入各县市区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人姓名,增加责任感,传导压力。不仅规定了环境质量考评内容,更细化了考评措施,对连续2个月排名末位或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市区,市环委会领导约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同时,考评结果将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也作为县市区区域限批、生态补偿和争资争项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