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任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进一步完善好“三清单一目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我局的责任清单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和完善,现将《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任清单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任清单
一、 部门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市商务和粮食局委托各县(市)区行使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放权不放责”的要求,市商务和粮食局要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三)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资格要求;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商务和粮食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原则上一年一到两次,收到举报投诉的随时进行检查。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2.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5. 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 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商务和粮食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商务和粮食的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商务和粮食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商务和粮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擅自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十一)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八)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九)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二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省商务厅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商世贸〔2010〕6号),作为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湖南省政府网站公布,网址:
http://www.hunan.gov.cn/xxgk/fz/zfwj/szfzcbm_19689/sswt_19804/gfxwj_19805/201011/t20101101_258321.html
省粮食局于2013年下发了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湖南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粮办〔2013〕68号),作为全省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湖南粮食局政务网站公布,网址:
http://www.hunangrain.gov.cn/show/8,485.html
三、有关措施
(1)市商务和粮食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县市区商务和粮食部门根据省商务厅、省粮食局下发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商务和粮食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3)各级商务和粮食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外商投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参加联合年报,是否按要求报送数据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在联合年报网上核查企业有关数据并与上年比对,如有重大变化,则具体核查企业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商务部每年进行联合年报公报后,企业在联合年报网上输入有关数据,我局和财政、税务、统计、外汇部门联合核对。
五、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完成联合年报后,在商务部网上公布名单。
(五)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初审监管
境外投资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受省商务厅委托,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全市企业境外投资的备案和核准初审工作。为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防范工作,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境外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境外企业状况,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
(2)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
①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
②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③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④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3)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
①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
②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年度检查: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境外投资企业全部参加。
(2)专项检查:以市、县市区为主,针对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市区部门为主,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商务和粮食局下发文件至市级公司、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年检重点和实施要求,组织市内主体企业上报境外企业情况材料,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商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相关境外投资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省商务厅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省商务厅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2)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
对外贸易经营者监管主要涉及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许可证核发,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监管。为加强对外贸经营者的监管,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2)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省属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列入省级审批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业务的全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外商投资企业;
(3)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证书、许可证、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的情况;
(3)对外贸易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政府部门抽查相结合;
(2)通过联网管理平台查询企业上报、审核、清关数据;
(3)对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网上数据进行核对。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程序
(1)日常监督,数据与有关部门联网,及时掌握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2)通过许可证或备案管理平台,对企业上报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审核;或由属地商务部门将企业报送材料上报至省商务厅,商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企业换取许可证提供书面资料(如合同、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时,再次将许可证证面信息与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检查,以确保许可证发放的有效性;
(4)许可证数据审核完毕系统发送海关等有关部门或企业;
(5)企业凭有效的纸质许可证件去其他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证照;
(6)定期对企业数据及书面资料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1)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法收缴其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3)通过对加工贸易合同企业的实地考查,对违法违规或不具有实质性生产能力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4)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5)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七)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核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经营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经营的企业是否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日常检查。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是否如实、准确、完整,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法定形式;
(2)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检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等规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八)商务储备企业监管
商务储备企业监管主要包括省级商务储备企业资质初审转报和配合开展中央生猪申请企业资质查验。为加强商务储备企业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承担省级生猪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省级生猪储备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①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湖南省重点商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湘商运调〔2008〕14号)的要求;
②省级生猪储备企业实行动态监管;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对省级生猪储备企业的监管方式及程序:
对申请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对省级生猪储备企业的监管措施和处理:
①配合省商务厅对省级储备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原则上检查一到两次。
②对违反《湖南省重点商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省级储备企业,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扣减其管理费,直至取消储备资格。
③对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省级储备企业,上报省商务厅取消其储备资格。
④对省级储备企业因搬迁、更名、重组等情况发生变更的重新进行资质认定;对转行、例闭、停业等不再从事本行业的取消储备资质。
(九)内贸特种行业监管
内贸特种行业审批主要包括对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为加强对该二类特种行业企业的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
(2)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2)企业变更符合情况;
(3)企业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拍卖法》或《典当管理办法》有关法律的规定;
(4)拍卖、典当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5)拍卖、典当企业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信息系统监管;
(2)行业协会协管;
(3)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日常检查;
(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抽查,每年原则上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2)以抽查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不规范经营企业进行现场点评并下发通知限期整改;
(3)对拍卖企业公告年度业绩;
(4)对典当企业开展年审工作,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经营资格。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拍卖行或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如有违规情况,通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整改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2)对拍卖行及分支机构公告年度业绩:省商务厅通知取得拍卖经营许可的拍卖行及分支机构上报有关报表,综合信息系统监测情况,公告年度业绩及诚信经营情况。
(3)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年审:省商务厅通知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证书副本上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责令整改,整改不通过或者拒不参加整改的,行文予以注销经营许可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监管主要包括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及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为加强对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
(2)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
(3)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备案监管内容: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2)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监督检查内容:
①规模、其他发卡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②发卡企业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③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④已备案发卡企业是否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方式结合进行。
(2)市县商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相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应备案未备案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的企业违规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自行组织或委托县市区商务部门对属地企业执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1)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十一)零售商供应公平交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零售商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零售商和供应商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2)市县商务粮食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企业数据信息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市商务和粮食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有关企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举报、投诉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1)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2)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十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经营活动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规章、文件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重点企业组织专项检查;
(三)组织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管工作要点,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法监督企业是否具备鉴定评估资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立即撤销资格。
(二)依法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企业整改落实。
(三)依法监督企业是否建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台账并定期整理存档,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企业整改落实。
(三)积极鼓励引导经营者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经营质量。
(十三)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管理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成品油经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②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③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④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⑤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⑥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⑦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⑧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⑨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⑩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年检,要求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每年定期上报年检材料;
(2)日常监督、检查;
(3)对企业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年检程序
①每年一季度通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年检,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年检。
②持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③主管部门根据年检材料完成年检。
④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许可证副本上出具“年检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2)不定期检查程序
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撤销零售经营资格。
(十四)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管
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粮油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情况,是否执行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3、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储运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5、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8、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陈粮出库质检制度;
9、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台账和粮食收购许可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和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者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监督检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粮食流通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对需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
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
3、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符合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纠正或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监管单位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确保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2、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3、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4、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5、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6、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7、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进行实地核查,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查看,对收购行为进行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管
地方储备粮是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油)承(代)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油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
3、储备粮油轮换情况;
4、储备粮油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情况。
6、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市级普查,每年开展二次全面检查,每季度抽查一次,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测量计算企业库存粮油数量,感官检验或扦样检测粮油质量,查阅企业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帐和实物台帐等有关资料、文件等,核对库存粮油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情况,检查企业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检查;
3、检查过程中制作检查书面记录;
4、检查结束后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5、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查整改落实;
7、将检查有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对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仓储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粮油仓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备案管理情况;
2、粮油出入库管理情况;
3、粮油储存管理情况;
4、粮食薰蒸备案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企业资料、文件;检查企业设施设备管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实施现场检查;
3、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4、提出处理意见;
5、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6、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企业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九)对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的监督检查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一项改善农民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工程。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更好地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有关实施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和供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2、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计划落实、农户储粮装具招标采购等;
3、县市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每年对实施专项的地区开展1次检查,抽取10个农户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投诉举报依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2、实施现场检查;
3、制作检查书面报告;
4、提出处理意见;
5、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
6、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粮食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粮数量较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影响粮食安全、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一)涉粮数量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粮食500吨(含500吨)以上或涉案油脂50吨(含50吨)以上。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假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三)严重影响粮食安全的案件是指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一定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或者粮食供给脱销断档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团伙分工合作、违法行为链条化等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储备粮作弊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上报市粮食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查办分离是指市粮食局组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粮食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粮食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四、重大案件查办的监督处理
重大案件的办理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