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7市可望行使地方立法权

02.12.2015  10:47

      “如果此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能批准我们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们将尽快出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届时,多年存在的无法可循、靠‘土政策’管理的问题将迎刃而解,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法治保障。”12月1日上午,列席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阳建民兴奋地说。
      当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一旦该决定草案表决通过,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等7个设区的市将作为新修改的立法法实施后,我省首批可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城市。
        7个市在机构设置、制度建立、人员配备等方面均符合行使地方立法权基本条件
      设区的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是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的新职责。除长沙作为省会城市已具有地方立法权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省有13个市州可新获地方立法权,对当地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由于各地差异较大,因此根据立法法精神和我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明确了对各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间根据条件成熟状况分批予以确认的整体思路。从今年4月开始,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相继启动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筹备工作,并取得了一系列进展。11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对提出申请的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8个市州进行审核评估,最终确定衡阳等7个市符合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本条件。
      据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彭宪法介绍,衡阳等7个市所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当地市委常委会已经同意依法成立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已设立了法工委且行政编制数在6名以上,法工委主任配备及法工委其他工作人员的到位情况符合相关标准;市政府法制办安排了2名以上的专职立法工作人员,基本能满足立法工作需要;对市人大及市政府近5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形成了清理工作报告,开展了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工作,形成了立法项目库。此外,还草拟了立法工作制度,初步形成了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了拟出台的第一部法规草案文本。
      “设置这些基本条件是能否切实履行地方立法职责的必要保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主任肖迪明说,如有的市州,虽然其他方面都符合条件,但尚未设立专门的立法机构或人员未配置到位,自然无法正常开展立法工作,因此暂时不能赋予地方立法权。待这些市州的基本条件都符合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方能批准行使地方立法权。
      肖迪明同时强调,按照立法法要求,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市州今后在立法过程中,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
        告别“红头文件”,让城市管理有法可依
      对于行使地方立法权,衡阳等7个首批拟获地方立法权的城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均认为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帮助。
      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阳建民说:“立法权‘下放’地方,不仅将极大提升地方的治理能力,而且对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有帮助。”
      以前,城市管理是湘潭市颇为头痛的问题。由于没有立法权,执法没有依据,致使对于市民乱穿马路、乱丢乱扔垃圾等行为缺乏有效管理。当年湘潭在创建文明城市时曾制订了一些“土政策”,但在实施时受到市民质疑,认为不合法。
      “没有地方立法权的话,政府在治理地方过程中只能靠‘红头文件’来代替,这离依法行政的要求有差距。而通过人大立法,把人民的意志和政府政策有机结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让全社会一起遵守,效果会比较好,也符合法治的要求。”阳建民感慨地说。
      他告诉记者,目前,湘潭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成立了法规工作委员会,配齐了工作人员,还聘请了51位专家,组建了立法专家库。同时,对近年来出台的规范性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从中找出能够具备立法意义的有关文件作为将来的立法基础。
      “根据立法法的工作要求,下一步我们还将制定出台地方性立法条例,规范立法的相关程序、范围等,使立法更加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阳建民表示。(责任编辑:刘舒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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