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脱贫攻坚分类考核 坚持正向激励与责任追究并重

30.08.2016  12:34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决定分类考核市县脱贫攻坚工作,并建立扶贫绩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坚持正向激励与责任追究并重,促进市县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主体责任。

  《考核办法》将全省14个市州和12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含管理区)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对14个市州,依据贫困人口规模、贫困发生率和所辖贫困县的数量,分两类进行排名:一类为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8个市州,包括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邵阳市、娄底市、永州市、益阳市、郴州市;二类为其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6个市,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常德市、岳阳市。123个县市区分三类进行排名:一类为51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包括37个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片区以外的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8个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3个比照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类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有扶贫开发任务的59个县市区;三类为脱贫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13个管理区。

  对市级党委、政府,考核减贫成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扶贫资金、工作责任及日常管理5大项指标;对县级党委、政府,在考核5大项指标的同时,还增加了“五个一批”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根据《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实行挂钩运用,即:与全面小康考评和绩效评估结果挂钩,与干部考核、选拔作用及工作问责挂钩,与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挂钩。

  《考核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成效、客观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考核指标主要依据法定统计数据、扶贫开发数据库的数据和其他有事实依据的数据,按照规定的权重计算,力求方法科学、程序规范。建立扶贫绩效第三方评估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增强考核的公信力。实行正向激励与责任追究并重,既设立脱贫攻坚工作专项奖励,充分调动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积极性,又实行逐年分类排名通报,传导工作压力,落实责任追究。

  ■链接:

  扶贫划定7条“红线

  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每年12月初开始实施考核,次年1月中旬前完成。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列出了7种情形:未完成年度减贫任务计划的;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森林覆盖率降低、活立木总蓄积量减少等)的;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扶贫领域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

  这7种情形,是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7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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