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路管理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03.06.2016  02: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反映我局管养公路基本情况,促进公路统计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发挥公路统计在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中的服务及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本省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公路行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公路管理部门、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统计工作,以及上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的公路行业统计工作。

第三条   公路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满足公路行业管理的需要,为制定公路规划、计划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完成各级上级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汇总、上报公路行业经济活动资料,对公路行业经济技术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建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行使本单位公路行业统计职能,并配备相应的物质条件和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统计法》和本办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六条   各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确保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守国家秘密。

第七条   统计工作应加强统计方法和统计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科学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等方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统计范围

第八条   公路统计范围为市公路管理局系统公路行业情况,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及投资情况和公路交通量调查情况。

第九条   公路统计主要是针对现阶段公路行业管理特点,以完成各类业务统计报表为主要任务,包括:统计月报、季报、年报、交通量调查报表等。 

第三章   统计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  各区县(市、郊)公路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公路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指定兼管统计业务机构。市级(市局计划统计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区县(市、郊)和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市局统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公路统计实施办法及统计制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二)提供本单位向社会媒体发布信息中的有关统计数据。明确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科学全面地搜集公路基本资料,建立完善的公路统计数据库,针对公路养护建设实际,进行统计分析预测,提供信息咨询的优质服务。

(三)加快统计信息工作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信息网络,把公路统计信息化和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及技术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公路统计信息化进程。

(四)积极开展统计交流工作。根据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实际,有重点地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管理等经验交流活动,针对性地解决公路统计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优化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郊)公路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辖区或建设项目的公路统计工作, 并建立本单位公路统计工作制度;检查并督促各项统计工作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指导辖区的其他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行业部门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市级的统计人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区县(市、郊)级的统计人员必须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及以上学历。已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每年接受一次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统计业务继续教育。统计人员调离时,必须由能够承担相应统计任务的人员接替,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章 公路统计调查的报送及管理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含交通量各种调查)系公路行业主管部门搜集公路行业基本情况,用于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采取表格、问卷、电话、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十五条   市局统计部门,按照公路管理权限,根据省级公路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调查总体方案,组织、执行、管理和协调本级及下级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并向上级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调查资料。

各区县(市、郊)公路管理局、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管理辖区内或项目建设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活动,并向市局报送统计调查资料。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应避免重复、交叉,能够通过有关记录取得所需资料的,不得另行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公路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经批准的年度调查及调查周期不超过一年的定期调查,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超过一年的定期调查,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经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第五章   公路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估,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的统计资料应由单位领导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定统计资料密级,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管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提供的公路行业统计资料;如果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统计机构应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要利用公开的公路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但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   市局统计部门定期对所辖范围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单位和监察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阻挠、抗拒统计检查,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损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三)违反《统计法》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和滥发统计调查报表的;

(四)违反《统计法》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发布规定和保密规定,私自发布统计资料,造成泄密的;

(五)利用职权授意、强制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刁难、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举报人员,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有上述各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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