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路管理局交通情况调查管理办法

03.06.2016  02: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交通情况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我局范围内现有公路交通流量情况,预测近期和远景交通发展,为国家和有关部门公路规划和公路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使公路建设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内容与要求

第二条   交通情况调查的任务是对全局列入管养范围的公路的交通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查,掌握各级公路的交通流量、构成、分布和车辆运行速度等交通流特性,并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公路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养护和科研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公路交通信息。交通情况调查分为常规调查和非常规调查,常规调查一般包括交通量调查、车速调查、比重调查等内容,非常规调查一般包括轴载调查、起讫点(OD)调查、行车密度调查、通行能力调查及其他专项调查等内容。交通情况调查的主要形式有昼夜24小时观测的连续式观测站和常年观测的间隙式观测点及临时补充观测站(担任临时性观测任务后可撤离的观测站)等。

第三条   各级公路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为积累公路交通情况的历史资料,长期认真组织和开展各项调查工作,即交通量观测应由管理站或组织专人进行。车速和其他专项交通情况调查,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并逐步开发应用先进的观测记录手段和对调查数据的计算整理、分析加工处理工具,并将所观测整理的资料逐级按时上报。

第三章  业务工作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的领导,把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纳入公路养护工作的一项内容,充分发挥交通情况调查在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保证交调经费的使用。在编制公路年度计划时应从切块经费考虑一定的交通情况调查专项资金,用来安排各项调查(含车速、比重等)与观测,购置与更新观测仪器,数据处理设备,改善观测条件,人员技术培训,数据整理和资料分析、印刷、上报、技术交流等经费,以保证交调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市局统计部门负责制定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指导、检查各区县(市、郊)局交通流量调查、车速调查、比重调查和其他调查工作。

(1)连续式观测站采用自动观测设备观测,每站安排观测人员或从管养站派兼职人员1人负责设备的监管,间隙式观测点应组织专人负责或从管养站安排观测人员2~4人,具体人数可视交通量大小和设施配备确定。

(2)车速调查应由市、区县(市、郊)局组织专人负责进行。

(3)四类公路比重调查应由市、区县(市、郊)局组织专人负责进行。

(4)其他调查[轴载调查、起讫点(OD)调查、行车密度调查、通行能力调查等]由市、区县(市、郊)局负责组织专人进行。

第七条   为掌握各级公路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的全面情况,将以市局检查、区县(市、郊)局自检与互检的形式来考核。自检由县局自我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市局。互检由市局组织各区县(市、郊)局进行互相交叉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市局将对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各局应把提高从事交通情况调查人员的素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要使交调人员的思想、文化、业务素质同时得到提高。市局每年组织县级交调人员培训学习1次,工班记录员的培训由各区县(市、郊)局自行举办,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级统计部门的统计提高班的学习,以满足交通情况调查工作向深度、广度发展的需要,规范交调工作的内容,科学开展交调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交调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 各区县(市、郊)局交通情况调查工作分管领导的岗位责任:负责对所辖范围的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负责对所辖范围的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的审核,总结所辖范围的交调工作成果,指导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2)交调主办的岗位责任:具体负责全局交通情况调查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并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具体负责全局交通情况调查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具体负责全局交通情况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全局交通情况调查自检、抽查工作;负责全局各类典型调查工作的组织及资料的整理汇总工作。

(3)观测员的岗位责任:观测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认真的观测和记录,不得在观测的时间内从事与观测无关的活动,以确保观测数据准确率在95%以上;按时交接班制度,不漏岗、不脱岗;文明操作,保持观测设备的完好;及时统计报送观测资料,不允许有伪造数据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上级的检查、考核,并认真汇报交调工作情况,做到礼貌待人。

第十条   各单位交调人员必须按时、真实、准确上报各式报表,不得无故迟报、漏报、拒报。

第十一条   交通情况调查的原始数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进行修改,对交调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制止,及时向上级反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职权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各局应按照国家及部门对统计资料的保密规定,做好交通情况调查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公路交通情况调查资料。

第四章    交调资料的存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交调资料归入公路技术档案,长期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同时,按交调资料的使用目的、资料价值的不同进行分级管理:

1.原始记录由观测站(点)真实记录整理后,由其长期保管。

2.月报由区县(市、郊)局审核、整理,并由其长期保管。

3.季报、年报资料及资料汇编由市局综合整理,分类分项编制成档,并由其长期保管。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四条 市局统计部门应对各单位所提供的交通量调查数据进行抽查,实行统计监督,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各级交调人员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的,市局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发现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屡次迟报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将对有关责任人或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处分。

对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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