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全国首例贩卖、制造毒品芬太尼案被诉获判

30.06.2015  10:11
  湘检网讯(通讯员 周艳)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晓东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和被告人曹广林、钟岳云、赵艳芳涉嫌贩卖毒品罪及被告人杨明涉嫌窝藏、转移毒品罪一案,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贩卖、制造毒品芬太尼获刑的案件,也是该市近年来查获的最大一起制造、贩卖新型毒品的案件。

  被告人姚晓东,绰号“东哥”,男,1979年4月出生,安徽省无为县人。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姚晓东通过互联网购进大量易制毒化学品及制毒工具,在其他化工用品店多次购买丙酮、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其他用于制毒的化学品和工具,利用其租住的房屋和车库,采用化学方法加工、制造毒品芬太尼,并大肆贩卖给下线人员曹广林、钟岳云、赵艳芳等人用于再贩卖。其中,被告人曹广林、钟岳云共同贩卖毒品芬太尼800余克,被告人赵艳芳贩卖毒品芬太尼约20克。

  2014年5月5日晚,姚晓东警觉到公安机关正在对其犯罪活动进行侦查,遂安排杨明及其未满16岁的儿子姚某试图将存放于杨明家中的毒品芬太尼销毁,由于该毒品成品系姚晓东自行泵压制成,形状坚硬不便销毁,姚晓东遂安排杨明将毒品芬太尼2699克转移至其旧宅继续窝藏,上述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本案公诉人杨莹洁告诉笔者,芬太尼不属于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毒品,但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日益猖獗,为避免打击不力,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的毒品品名以国家《麻醉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根据国家《麻醉品品种目录》和《非法药物折算表》,芬太尼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在医学上广泛使用,但人体易产生成瘾性,应当认定为毒品,且1克芬太尼(纯品)折算40克海洛因。本案被告人姚晓东制造毒品芬太尼尚处于初级阶段,所查获的毒品成品中芬太尼含量仅为1%,但贩卖出去的价格与海洛因相当,吸食人员也是当作海洛因吸食,可见芬太尼毒性之大。

  案件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尽管被告人在法庭上诸多狡辩,但检察机关的指控得到法院全部认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姚晓东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830715.45元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曹广林、钟岳云、赵艳芳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明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均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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