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评定办法》的通知

12.11.2015  11:10

长科协发[2015]37号

 

各区、县(市)科协,教育局,科技局,各有关学校:

长沙市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评定办法》已经市科协、市教育局和市科技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科学技术协会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3日

长沙市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快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养后备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是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和市科技局共同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长沙市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每两年评定一次,每届评定人数不超过10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定。
第四条 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评选对象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
  2、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一、二等奖;
  3、宋庆龄基金会等单位举办的“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金奖、银奖;
  4、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头脑奥林匹克竞赛国际奖项或全国决赛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奖项;
  5、长沙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发明作品、科学论文和研究性学习成果、信息学成果一等奖;
  6、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一等奖;
  7、经专家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奖项。
  (三)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限要求为评定年度前溯两年的8月1日至评定年度7月31日。获奖项目要求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纳入评选范围。
  第六条 为做好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评定工作,设立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评定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评定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市的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邀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协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分管负责人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评审组织、协调和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评定专家委员会在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主任评委原则上邀请两院院士担任,组成人员由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名。
  第九条 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的推荐,由各区、县(市)科协会同教育、科技等部门组织;市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条 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评定工作程序为自愿申报、有关部门联合推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资格审查、专家委员会评审、社会公示、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通报等七个环节。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人选确定为候选人。专家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采取实名投票形式,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按得票数高低顺序确定提名人选名单。提名人选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定最终评定人员名单,组织单位发文通报评定结果。
  第十一条 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的评定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另发奖金,荣誉证书由市长亲笔签发授予。被评定为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学生所在学校,由市科协在下一年度适当给予青少年科普活动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评定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在评定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候选人,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候选人,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取消其参评资格或暂停评选。对已经获得评定的人员发现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评定委员会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办法制定《长沙市优秀青少年科技创新人才评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