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已初步构建推行河长制的制度体系

02.11.2017  08:04

  我省在推行河长制过程中,注重加强制度建设,日前省河长制工作委员会下发《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四项制度, 加上早已出台的《河长会议制度》,标志着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制度体系已初步构建。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必须建立工作机制,有一套合适管用的制度来推动,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最近,省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印发《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河湖日常监管巡查指导意见》等四项制度,对一系列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

 

  考核办法明确,推行河长制考核工作在省级总河长领导下,由省河长办会同省河委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按照日常考评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佐证材料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同时设附加分鼓励地方创新,对发生重大污染责任事故的设置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省河长办还结合2017年工作要点出台了《2017年度湖南省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评分细则及考核单位等,重点对组织体系、能力建设、日常考评、宣传发动及年度要点主要任务进行考核。

 

  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加强省、市、县三级河长办纵向联系,加强河委会各成员单位与河长办横向沟通,及时报送河长制工作信息,做到信息互通有无,实现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建立快速高效共享机制,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置情况等重要信息的共享和管理。

 

  督察制度明确,省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对市州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察地方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相关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河湖日常监管巡查指导意见突出基层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提出主要由县级及以下河长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湖沿线水域、陆域的日常监管巡查。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水质保护巡查、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水污染防治巡查、水环境保护巡查、水生态安全巡查等。

 

  这些制度的出台,为加强河长制工作组织领导,促进部门间协调配合,开展河长制工作督察与考核,规范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实现河长制信息共享,组织河湖日常监管巡查等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必将促进我省各级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