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雇员受伤 发包人与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08.10.2014 17:4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10月26日下午,在常德市某大型工地从事装潢的木工王某因脚踩的梁底板断裂,从施工处摔落到水泥楼面上,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住院2个月。经司法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两处九级、三处十级伤残,伤残系数为42%。王某遂将工程的承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工程的承建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经法院确认,王某的全部损失共计369161元。
庭审中,承建公司辩称,已经将此项工程承包给了姚某,自己只与姚某有承包关系,姚某则辩称自己只是以木工群体的代表人的身份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转包。自己与王某的身份是平等的,也是木工一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系该木工工程的承包人,同时也是王某的工资发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中,承建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具有相应的资质或安全条件,故承建公司与接受转包的姚某,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姚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369161元,承建公司对此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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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2014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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