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工建房违约 法官深入现场解纠纷

11.11.2014  17:48
  湖南法院网讯 “房子都建好了,为什么不给钱?”原告问。“如果房子是按图纸建好的就给钱!”被告答道。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承办法官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最终化解了这起纠纷。

  2013年6月10日,李某和、李某建、李某员三人作为联建户与原告龙某签订《移民联合建房工程承揽合同》,由原告在洪江市托口新镇敬老院背后为三人修建房屋一栋,合同主要内容为:由原告按照施工图纸包工包料修建该房屋,每平方米单价为640元,总造价为302080元,房屋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共4层,工期12个月,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款,质量保证期1年,保证金6000元。并约定联建户另行付费由原告代为修建化粪池(1500元)和屋顶楼梯(1080元)。施工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该房屋加建一层,整栋房屋面积580平方米,进户大门(875元)、楼梯扶手(880元)、防盗门(1600元)由联建户自行完成,从原告应收取的工程款中扣除价款。目前房屋除脚手架未拆除外,其余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因工程款系原告分别与联建户结算,现原告已全部收取李某和的应付工程款,二被告应付部分,原告已收取198700元,现双方因余款4.8万元未支付,发生争议而酿成纠纷。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很大,举证均不充分,均不肯让步。于是,承办法官与当事人来到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发现:第一,五层房子的厕所门位置均搞错了,导致背离洗漱台,非常不方便;第二,每层楼阳台的宽度误差非常大,窄了整整20CM;第三,客厅均少了根横梁,减少了房子的稳固性,又有偷工减料的嫌疑。认识到这些重大违约后,原告做了些退步。被告也认为,房子都建好了,也不好改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原告龙某于2014年9月13日前拆除涉案房屋脚手架,同日被告李某员、李某建支付原告工程款34000元;余款 2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取,2015年6月1日前房屋主体无质量问题,由被告李某员、李某建向原告支付。 来源:洪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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