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2013年度报告公告

06.10.2014  20:08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规定,凡2014年1月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需提交2013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自行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http://gsxt.hnaic.gov.cn)依法申报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企业网上申报年度报告前,必须到登记机关或登记“住所”属地工商所办理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企业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可以选择“用户名+密码”方式或者数字认证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三、企业申报年度报告操作须知请登录“长沙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csaic.gov.cn)查询。

  四、企业申报2013年度报告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逾期不办理年报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相关即时信息。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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