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通报汽车市场主要问题

19.12.2015  00:19

 

 

12月18日上午,湖南省工商局召开全省汽车市场规范经营座谈会。会议通报了当前我省汽车、摩托车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是:

(一)经营主体资格不合法、经营行为不规范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限届满后仍继续经营的行为;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行为,擅自改变经营地址;

(二)欺诈消费者行为

1、在维修保养中以旧代新、少换多收、未换骗收,虚增或者擅自减少维修项目,并且收取未提供的维修项目的费用;

2、将二手车或者事故车复修后作为新车销售;

3、承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能兑现;

4、在汽车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瑕疵。

(三)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行为

1、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店堂告示、宣传彩页、新车发布、现场推介等形式对汽车、摩托车油耗、配置、功能、性能及相关主要数据、产品价值、降价促销信息、允诺“零利率零手续费”等进行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

2、在维修保养、装饰装潢过程中,对使用的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及其他产品的有关信息作虚假表示;

  3、不正当有奖销售、恶意贬低其他品牌车型等行为。

(四) 商业贿赂 行为

  1、利用为消费者办理车辆按揭贷款、车辆保险、旧车置换、车损定价等服务之便,给付或者收取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的 商业贿赂 行为;

  2、汽车4S经销商向整车厂相关人员进行贿赂取得畅销车配额;以 商业贿赂 手段取得保险公司、行政机关等单位定点维修资格或获得政府采购集团购买过程中的交易机会的行为;

3、单位车辆装饰装潢或者维修保养过程中,汽车维修服务经营者向单位车管人员或司机给予回扣或者赠送财物。

(五)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

    1、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倒卖报废汽车和拼装车;

    2、销售违规改装车辆。如:为增加汽车载货量、载重量,擅自加宽、加高车厢,加厚钢板等;

3、经销或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使用质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车零配件或者机油、刹车油、变速箱等产品;

4、违禁销售燃油助力车。

(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在车辆销售维修保养以及装饰装潢中,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或者使用假冒驰名(著名)商标、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等“傍名牌”产品。

(七)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行为

经销或在汽车维修、保养中,使用没有标注产地、产品名称、无产品合格证等标识、质量不合格、走私的汽车配件;维修服务和装饰装潢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品充当合格品;以副厂配件充当正厂配件;进口汽车零配件或者其他产品缺少有关中文标识。

(八)强制交易行为

1、对紧俏车型加价销售;

2、限定购车者接受指定的代理机构代办上牌、贷款、车险服务;

3、限定购车者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汽车装饰(装潢)服务,或者限定购车者购买其他汽车配置设施。

  (九)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1、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等权利;

2、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扩大经营者自身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3、故意混淆“定金”和“订金”,排除消费者要求退还“订金”权利的违法行为;

4、双方承担责任不对等。如:合同规定,如因生产厂家资源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车,卖方全额退还定金;如因买方原因退车,定金不予退还;

5、指定维修保养。比如随车附带的《保养手册》规定,车辆必须经由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护站进行保养及检修,否则将失去保养的权利。

(十)违反汽车“三包”规定的行为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针对存在的问题,工商部门将在加强教育、促进经营者自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管。一是加强行政指导。围绕销售服务格式合同、配件进销台账、消费投诉处理台账等内容进行指导,促进经营者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自律经营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经营者积极参与诚信建设的活动。通过约谈、辅导、提醒、示范、建议等非强制方式,教育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二是强化执法办案。通过消费者投诉、群众举报、日常检查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汽车、摩托车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运用《公司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消费者投诉重点、媒体关注焦点、社会关切的热点,着重查处商业欺诈、商业贿赂、强制交易、虚假宣传、假冒伪劣、“霸王”条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出的大要案件,及时予以曝光。三是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制度。注重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作用,运用信息公示和信息共享等手段,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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