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好意让人同乘 致人伤残担责六成

25.03.2016  10:25
   湖南法院网讯   (刘思琴) 李某好意搭乘同行工友王某等六人,因拖拉机传送皮带的防护罩未安装,导致在行驶过程中,王某的脚被皮带绞伤,构成十级伤残,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车主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5年4月1日,王某、李某等其他工友受郑某的雇请修建乡级公路,在完成当天的业务后,家距施工地点十多公里的王某便与其他工友一同乘坐李某的“顺风车”返家。在回家途中,王某不幸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李某支付了王某医疗费12000元。出院后,王某要求雇主郑某和车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被拒。王某认为自己在“下班”途中受伤,雇主郑某应该承担雇主责任,李某未将王某安全送至目的地,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故将郑某、李某一同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雇主郑某没有为王某安排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也没有支付交通补助的事实,认为王某提供劳务的“下班”途中,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雇主郑某不应承担雇主责任。但“一个承诺便是一份责任”,李某同意搭乘原告,便应该保证原告乘坐过程中的安全,其以货运车辆载客,且未保证车辆的乘坐安全,导致原告受伤,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明知拖拉机不能载客而搭乘,自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被告李某的责任。法院还考虑到李某是好意搭乘王某,其初衷值得肯定,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应该提倡,故结合过错及公平责任原则,判决由被告李某向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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