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加强工伤职工入院诊治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02.12.2015  17:53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工伤医疗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及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杜绝违规、违法现象,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汉寿县工伤保险处召开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会议,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在工伤医疗服务中,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医疗规定,遵循因伤施诊、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及克服浪费的原则; 

  2、严格掌握工伤患者住院、门诊标准。杜绝过度医疗现象,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挂床住院和故意拖延住院时间; 

  3、自2015年1月1日起,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取消与协议医疗机构挂账协议,与医疗机构一律实行现金结算,工伤职工出院3日后备齐相关资料到工伤保险处结账。 

  4、自2015年1月1日起,申报轻微工伤的工伤患者,工伤医疗费用不得超过500元/人次。 

  5、自2015年1月1日起,特殊诊疗项目、旧伤复发治疗、转诊转院需先申请后实行,其他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相关手续务必备齐,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