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进村部 农村小额保险获赔快

22.09.2015  18:44
  湖南法院网讯  白露已至,伴随着初秋的丝丝凉意,汉寿法院太子庙法庭巡回法庭来到该县大南湖乡水果山村部,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由汉寿县大南湖乡政府为包括原告刘某在内的20名村民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农村团体小额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2014年5月1日,汉寿县大南湖乡政府作为投保人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订立了1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系包括原告刘某在内的20民村民,该份保险的总保险费为1200元,即60元/人;意外医疗保险金为4000元/人,意外伤残保险金为60000元/人,保险期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1月28日,原告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汉寿县龙阳镇辰阳路处与案外人周某驾驶出租车相撞受伤,所受损伤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经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经法庭查明,该份意外伤害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投保人汉寿县大南湖乡政府已征得被保险人原告刘某的同意,投保人已如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发放保险单。根据原告庭审中所认同适用的《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法庭辩论终结后,根据庭审已查明事实,在法庭及村干部联合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2015年10月10日前向原告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愿承担。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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