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2015年网络交易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04.2016  13:04

  原标题:岳阳市2015年网络交易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岳阳新闻网讯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岳阳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迅速增长,同时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等网络诟病也蜂拥而至。4月18日上午,市工商局公布了岳阳市2015年网络交易监管十大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依法上网,安全用网,并警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办网。

  ●案例1:服装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2015年3月,岳阳某服装有限公司为了提高其公司业务竞争能力,在公司的网站上发布“服务最满意、拒绝增漏项、质量最严格、品牌有保障”等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2015年9月9日,岳阳楼区工商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2:擅自称食品为无糖有机食品

  平江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获得“中国有机产品”标识,在互联网天猫商城“平江县某食品专营店”销售“炸酱香脖”时,在商品详情一栏中擅自标称该食品为有机食品,无糖。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实则为普通食品并含有糖分,遂向平江县工商局进行投诉。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平江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案例3:设置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

  2015年8月7日,张某为促进店内消费,招揽顾客,在“华容在线”网站商家促销栏目发布“为推广有机雄鱼现开放对外零售”的促销信息,标注兜底条款“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鱼馆”。

  张某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华容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张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案例4: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违法广告

  汨罗市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11月通过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制作发布“某某中学保送班,保证质量、签约教学、限额招生,如没考上,返还学费”及含有“湖南省汨罗市某某中学”和“中国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指定教学基地等内容的网站黄页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广告违法。汨罗市工商局2015年9月6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案例5:销售假冒阿迪达斯侵犯商标注册权

  蔡某2014年3月初在网上注册淘宝自然人网店账户,在互联网上大量销售商标为“阿迪达斯”的运动服装。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蔡某购销的上述服装不是阿迪达斯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依法没收、销毁蔡某销售的假冒运动服装,并处罚款。

  ●案例6:红酒宣传能治病遭处罚

  岳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开始在其天猫网的网店销售红酒,在网店红酒宣传资料中含有“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预防癌症”的文字宣传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别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案例7:利用互联网招募“新股东”搞传销

  赵某2015年1月通过郑某介绍,加入郑某成立岳阳某同城网络超市有限公司,开设网络交易平台,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在郑某的要求下,赵某以吸收新股东的名义,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要求被发展人缴纳所谓的股金(每股3000元),而被发展人缴纳股金后取得加入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发展人与被发展人相应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本人和被发展人员所发展的人员数量和层级多少为依据计算,由公司给付10%—25%的报酬。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称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8:无证纸盒厂从事网络交易

  吴某自2014年10月开始,利用其位于汨罗市李家塅镇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纸盒生产经营活动。并于2015年1月起,在互联网上设立“汨罗市XXX纸盒厂”网站页面进行宣传。

  吴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汨罗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吴某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9:不在网站主页公开营业执照信息被查处

  岳阳某机械有限公司经核准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2013年6月,当事人建立企业网站对外宣传其公司情况及产品展示,但未在其网站首页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2015年4月21日,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以书面方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仍拒不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10:拍摄其他公司场地和仓库放到网上宣传

  岳阳某物流有限公司为了提高企业形象,获得竞争优势,于2015年6月开始在其网站的运力展示栏中对外宣传发布仓库、货运、办公楼、仓储仓库等信息内容。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网站中对外宣传的上述内容是拍摄了其他公司的场地和仓库作为当事人的实力进行展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五)弄虚作假的”的规定,属发布虚假企业信息的行为。根据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五)项的规定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岳阳市工商局岳阳楼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企业信息,并处罚款。记者 陈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