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区:对执行异议 “审而不决”说“不”

20.09.2016  17:04

  湘检网讯(通讯员 向娟)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书面回复,岳塘区人民法院已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邹城市宏瑞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系列案作出裁决。

  2015年3月,邹城市宏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称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超期审理案件,长达半年之久,至今仍未下裁定,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法院违法行为。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听取了申诉人的陈述后,凭借办案经验,意识到法院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情形,遂决定调阅法院案卷进行审查。经审查,果然发现了“明晃晃”的问题。原来申诉人所反映的执行异议案只是岳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湖南省华凌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中的一个,该院涉及该公司为申请人的执行异议案还有三个,岳塘人民法院对该四个执行异议案均是“审而不决”长达半年之久。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岳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四个执行异议案件中超审限,违法了上述法律规定。

  岳塘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情形依法提出了检察建议书,岳塘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的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讨论,并对该四个执行异议案件依法作出裁决,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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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编: 彭晰宇       审核: 曹斌 江世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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