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45岁男子致初中女生怀孕 法院以"是爱情"判无罪

05.12.2014  00:35

  央广网北京12月4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韩国上周有一起“强奸案”的判决在韩国引起了轩然大波。韩国45岁男子致15岁女孩怀孕生子,但却被判无罪。此案引发了韩国公众对青少年保护的关注。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45岁的金某,儿子因为交通事故而住院,金某前往医院去看儿子。看完儿子回去的时候,在医院电梯口见到一个婷婷玉立的少女,于是向少女递上自己的名片,告诉对方自己是演艺人经济公司的经理,如果想当演艺人就给自己打电话。结果,几天之后,少女打了电话,二人相见,并在汽车里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少女怀孕,并离家出走住进了金某的家里,开始同居。那一年少女才只有15岁,是个初中生。

  少女生下孩子并升入高中之后,状告了金某“强奸”。于是法院在一审和二审当中分别判了金某12年和9年的重型。

  然而,问题就在于,相当于韩国最高法庭的韩国大法院近日却最终判处了金某“无罪”。

  按照韩国的法律:青少年的性行为,如果是13周岁以下的,那无论理由如何,都属于强奸。然而,13岁以上的,如果没有以金钱和权力作为条件而发生的性行为属于双方自愿,是无罪的。

  韩国大法院拿出的主要证据就是少女在此期间给金某人发的150多个“示爱”的短信,说少女从同居之前开始,经常地给金某发短信和写亲笔信,表示“爱着”对方。所以二人之间的性关系是没有强制性,完全是两厢情愿的“爱”的行为。

  消息被媒体公开之后,民众们对大法院的判决表示非常愤怒。网民们说“和一个15岁的孩子发生性关系本身就是犯罪!”更多人说:“做出这种丧失天良的判决的人,竟然在掌管着韩国的法律,今后韩国公检法如何信赖!”社会团体也纷纷表示“坚决不能接受这种判决”,他们说“对于一个想当演艺人的青少年来说,演艺人经济人公司经理这个角色,本身就是一个无法抗拒的权力,利用这一点蹂躏未成年者,是不可饶恕的犯罪。”

  就连很多法官都认为:韩国大法院的这种判决是丧失道义的。虽然从法律条文本身上来看也许不能说是错的,然而“13岁”这个标准是当年日本殖民韩国时期的时候制定的,时过境迁都快一百年了,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力度的需求早就上升了,不能按部就班。

  到底此案是否会出现新的转机,还有待观望。人们认为,此案的判决将对今后韩国社会对青少年的性维权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全球华语广播网》韩国观察员南黎明)

  (原标题:韩45岁男子致初中女生怀孕 法院以“是爱情”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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