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招破解律师“三难”困局

11.08.2015  13:06

  长期以来,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被视为律师业务的“三座大山”。“老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律师表达辩护代理意见难、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以及律师在诉讼中被对方当事人威胁、谩骂、殴打乃至伤害的新问题又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律师正常执业,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今年6月18日,在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的主持下,山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望破解这一难题,该《规定》对律师阅卷时间、条件、阅卷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并专设了侵犯律师权利的救济渠道和追责办法。 

  该《规定》由山东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自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据悉,这是全国首个全面、综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律师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方面权利保障不到位的情况全国都存在。近年来,我们与省政法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预约会见、规范庭审秩序等文件,我省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整体状况有了较大改善,但仍然存在法律赋予律师的执业权利尚未真正得到落实的问题。”谈起《规定》出台的原因,山东省司法厅厅长王本群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针对这些问题,《规定》从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出性、关键性问题入手,提出了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机制和措施,制定了侵害律师权利的救济渠道和追责办法,涵盖了律师的主要业务活动和执业过程。 

   顶层设计十三部门同出招 

  “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上,《规定》共有会见、阅卷等六节,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条件、场所、内容、时间、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明确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律师有权会见在押被告人。”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介绍说,顶层设计、细节入手,《规定》的出台是十三个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 

  记者注意到,该规定第一章就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扰。律师对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其他单位和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律师执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省委将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作为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重要内容,明确由司法厅牵头负责,并将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作为2015年全省40项重点改革事项之一。”王本群说,在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指导下,省司法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组织起草了该《规定》,并多次征求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2个部门的意见,共收到各单位修改意见、建议71条,其中采纳吸收61条。 

  “在起草《规定》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既体现改革精神,又不‘抢跑’‘越位’的指导原则,做到重要制度设计于法有据,制定的条文反映改革方向,符合改革要求,又脚踏实地、务实管用。”山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王凯祥说,由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组织相关13个部门会签下发的《规定》,基本涵盖了律师执业所涉及的主要部门,在全国是一项创新。对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及责任追究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必将有力遏制侵犯律师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优化律师执业的法治环境。 

   律师阅卷会见次数不受限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看守所一般只有一至三个会见室,律师要会见被告人通常要排队等待,甚至排一两天都不一定能见上,个别看守所还违反法律规定,为律师会见设置障碍。”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苏波说。 

  针对这一难题,《规定》提出,看守所应当为律师安排适当数量的会见室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保证律师正常会见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和时间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律师会见时侦查部门、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看守所可以采取视频设备等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会见过程顺利进行,但不得监听,不得影响律师正常的会见活动。 

  《规定》还规定了律师阅卷的时间、条件、阅卷方式等。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有充足的阅卷时间。 

  并且,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阅卷结束后,律师要求补充阅卷的,可以与办案机关另行商定阅卷时间。办案机关获得补充材料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查阅。 

  律师可以通过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律师复印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不得收取工本费之外的费用。 

   调查取证受保护侵权追责 

  《规定》还针对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调查取证遭遇不配合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工商、公安、国土、建设、海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以及房产、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相关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协助。 

  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律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属于该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但该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为充分保障律师的发言权,《规定》要求,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有平等的辩论与发表意见的权利,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裁判文书应当对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是否采纳及理由予以阐释说明。”王本群厅长介绍说。 

  《规定》还专门拿出一个章节就律师执业权利救济、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律师在执业中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本群说,法治社会,律师扮演着公民权利代言人的角色,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因此,从制度层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破解“三难”,必将有力地改善我省律师执业的法治环境。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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