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满不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限时履行

16.10.2015  18:03
  湖南法院网讯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作出限被告张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颖欠款70000元。

  法院查明,2012年3月12日,原告李颖与被告张福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到道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的第二条约定“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女方10万元,已付3万元,欠7万元2年后付清”。原告李颖按上述约定,两年后向被告张福追讨尚欠的7万元经济补偿款。被告张福均各种理由拒付,原告李颖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理应按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将补偿原告经济损失的7万元欠款如约履行给付义务。被告久拖不付,是一种违约行为,是酿成此案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此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欠款7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法院所做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