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协议就动工挖土 村民用石头砸挖土机获刑

25.01.2016  18:42
   湖南法院网讯   (魏海艳) 双方就祖坟拆迁一事尚未达成协议,工程承包者就擅自安排人员动工挖土,村民发现所挖土方距祖坟距离很近,双方因此发生矛盾,恼怒的村民一气之下将其挖机砸毁。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毁坏财物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何甲、何乙承包了桥头边贸市场的土方工程。2013年8月31日上午,在边贸市场开发老板叶某的吩咐下,何甲、何乙叫李某驾驶挖土机在道县桥头镇边贸市场的“己成岭”挖土,桥头村的十多名村民提出该块地上的祖坟迁移未与桥头边贸市场开发办达成协议,要求停止挖土。挖机司机李某就把挖土机开到边贸市场内的水泥路上,桥头村的村民就各自回家了。后何乙叫叶戊指挥挖土机挖祖坟旁边的土方,又遭到何丙的阻止而停止施工。当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何某(已判刑)等十余名村民再次到达施工现场,发现被挖的土方离祖坟近而十分气愤,遂用石头将李某停在道县桥头镇边贸市场的这辆挖土机玻璃等物品砸坏,用手扯坏车内线路,之后何某爬进驾驶室将操作杆掰断,并用石头将车内部分零件砸坏。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挖土机的损失价格为31000元。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熊某在道州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其犯罪行为已取得了道县桥头边贸市场项目部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某只是砸了挖机玻璃,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虽不是组织指挥者,但带头先用石头砸了挖机玻璃,积极实施了砸损财物的行为,系主犯,故对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熊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行为取得了道县桥头边贸市场项目部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案是因被害人方在尚存争议的土地上挖土施工所引发的矛盾,被害人方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熊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熊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平时表现良好,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道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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