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溺亡农业灌溉水库后果自负

15.03.2016  12:19
   湖南法院网讯   (于杨宁 江柏林)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张某顺、陈某英与被告祁阳县水利局、复兴居委会、陈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顺、陈某英要求被告祁阳县水利局、祁阳县羊角塘镇复兴居委会、陈某连带赔偿其子张某因溺水死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70%计人民币16457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顺、陈某英系夫妻关系, 2013年9月14日(星期六),二原告之子张某(2003年2月21日出生,就读小学五年级)与同学王某(2002年10月21日出生),结伴来到离祁阳县羊角塘镇复兴居委会申家屋水库洗澡玩耍,后因溺水意外死亡。事发当天,二原告均在外务工,其子张某由原告张某顺母亲照看。事发后,二原告因小孩溺水死亡多次找相关部门处理未果,遂于2015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另查明,申家屋水库于1958年修建,所有权属被告复兴居委会,主要功能用于农业灌溉;2012年2月,被告陈某承包该水库用于养殖(期限15年),渔政部门为水库配置了养殖机动渔船一只。同时,被告陈某在水库岸边标注了“严禁下塘洗澡”警示标志,祁阳县羊角塘镇人民政府亦标注了“严禁下库洗澡,否则后果自负”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顺、陈某英之子张某已满10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已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能力,其明知进入水库游泳具有危险性仍进入水库游泳,从而发生溺水意外死亡的后果,系自身冒险行为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申家屋水库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属农村水利灌溉设施,并非公共场所,其所有人被告复兴居委会和实际管理人被告陈某对进入该水库内游泳的人并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水库不是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其周围亦设立了相应的警示标志,被告复兴居委会和陈某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另被告祁阳县水利局作为政府水利主管部门,主要对水利工作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在本案中亦无过错;综上,三被告与二原告之子张某溺水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对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据此,依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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