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
长教通〔2016〕12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全市各中小学:
为严格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过一个轻松愉悦的暑假,长沙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市中小学校暑假有偿补课专项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依据:
1、《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32号);
2、《关于做好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湘教督办〔2016〕58号);
3、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等相关文件。
二、督查内容:
1、中小学成建制补课或统一要求学生到校自习(含学校组织的各种名义的考试)。因高考、中考、学考等原因耽误了上课进度需补课的年级(含高三),必须有市教育局基教处批复,否则一律视同违规补课;
2、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4、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5、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6、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7、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8、学生、家长及社会投诉的相关事宜。
三、组织机构:
组 长:卢鸿鸣
副组长:邓 芸
组 员:李 峰、高 阳及全体市直属学校督导室主任和各县(市)区教育督导室主任。
四、具体安排:
1、学校自查自纠
7月10—18日,各学校自查自纠,撰写自查自评报告,交相应市县督导检查组。
2、县(市)区督查
7月10-31日,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充分发挥督学责任区的功能作用,对所属中小学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补课的学校要求立即停止并给予通报和处理,对违规收取的补课费用要予以清退。同时,结合自查自纠情况,认真进行统计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于8月1日前自查报告送至市教育局803室,电子稿发送至QQ123920449。
3、 市督查
市教育督导办将于9月15日前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督查直属学校、省属中学、民办中小学校(培训机构),抽查县(市)区部分中小学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第一、校园巡查;
第二、电话访谈;
第三、查阅资料;
第四、校园内外走访;
第五、收取自评报告;
第六、对做得好的学校收集经验材料;对有违规违纪现象的学校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单。
4、随访督导
对于有举报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市县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将及时组织随访督导。
五、本次专项督导结果运用
1、对于无违规违纪情况,暑期学生活动安排科学合理的县(市)区和直属学校通报表扬;
2、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违规补课的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跟踪督查,并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督查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并按照有关文件和规定进行处理。直属学校的评估结果,将直接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班子成员个人绩效考核的范围。各县(市)区教育局也要将本次评估的结果,运用到县(市)区属学校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和班子成员个人考核中。把教师是否违规补课及乱收费纳入师德评价内容,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联系人:李峰
电 话:0731-84899778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
1、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
2、《关于做好中小学有偿补课治理情况专项督导自查工作的通知》(湘教督办〔2016〕58号)
长 沙 市 教 育 局 长沙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