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电梯口摔伤 法院判决三方担责

21.04.2016  19:45
   湖南法院网讯   (胡巧丹) 李某系冷水江市某小区10栋1409号住户,渤海物业负责冷水江市某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姜某系冷水江市某小区10栋2608家庭厨房经营者。洪福商行的经营者为曾某。

  姜某因经营家庭厨房需要,长期在洪福商行采购物品,姜某的采购人员有时叫洪福商行派人送货上门。2015年5月17日,姜某的采购人员到洪福商行购买山胡椒油等货物,货款当场付清,因采购人员要洪福商行送山胡椒油等货物,就加了5元的运输费。随后洪福商行的负责人曾某叫一个摩托车司机(具体名字不详)将姜某所购货物按采购人员的要求送至姜某经营的家庭厨房。当日上午10点33分,送货人来到某小区10栋一层电梯口,在放置货箱欲乘电梯时不慎将箱内的玻璃瓶摔坏,山胡椒油散流在地。送货人未对散流在地的山胡椒油进行处理,随即乘坐电梯将余货送至姜某经营的家庭厨房,并因打烂山胡椒油赔偿姜某30元。11点26分,某某小区10栋1101业主发现地面散流山胡椒油,随即向渤海物业前台反映,渤海物业客服主管获悉后携带清扫工具来到现场,看到山胡椒油已从客梯口流到物业办公室消防通道边,遂从消防通道边开始清理。11点27分,李某买菜回至10栋一层,闻到山胡椒油味道,但没有注意脚下,走至电梯口时因踩到山胡椒油不慎滑倒在地受伤。主管见状扶起李某至门口,后继续清理油渍。

  李某摔伤后,就其损失79741.67元将姜某、渤海物业、洪福商行均告上了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姜某在某住宅小区内私设家庭厨房,在明知购买的山胡椒油被损坏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了解详细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理,但是姜某怠于履行自己的清扫义务,放任原告摔伤的后果发生,故姜某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本案中,洪福商行既然收取了5元的送货费用,就有安全送货上门的义务,其送货人员在送货途中摔坏山胡椒油瓶,任由山胡椒油流淌在地,不作任何清理,系导致伤者摔倒的直接原因,洪福商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渤海物业对小区内的清洁、保安有管理职责,其对电梯口等地方有清洁的义务,而伤者摔倒与渤海物业不及时清洁处理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渤海物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走路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李某自身应承担其损害后果的40%的责任,姜某、洪福商行、渤海物业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伤者自行承担。

  本案判决后,伤者、姜某、洪福商行、渤海物业均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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