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私下买卖 购房协议被判无效

29.01.2015  13:36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8月,为促进新农村建设,某村委会申请对该村的农贸市场进行改建。被告曹某等四人合伙改建了旧农贸市场并另新建了一栋楼房。2011年4月,原告刘某订购了该楼房的一套房屋及一个门面,并预交购房款60000元。2012年8月,楼房竣工。刘某认为所订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找四被告协商预付款返还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故诉至永兴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农贸市场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该村集体所有,即该楼房建设在农民集体土地上,不能取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系国家目前所不认可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只可在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和置换,不可出售给非集体组织之外第三人。庭审中承办法官对双方作了耐心细致地调解,但四被告认为双方卖房合同有效,拒不返还预付款。承办法官全面分析案情后认为,四被告将在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售给非该村村民,使得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已发生了实质性的流转,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达成的房屋订购协议无效,判决四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0000元。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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