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12.11.2015  10:04

  编者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专栏近期将刊发学习解读《条例》精神,本期推出专题学习之七——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星沙时报/星沙新闻网11月12日讯 本章条款依次对以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

[编辑:王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