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妇女卖淫 七旬大妈获刑罚金

23.03.2016  17:38
   湖南法院网讯   (艾艳萍) 董大妈一直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年老体弱,法院应该不会将自己收监,故迟迟不肯缴纳罚金,在收到法院的逮捕证时,董大妈彻底傻眼了,赶紧将藏在身上的20000元罚金交了出来。近日,法院对这起容留卖淫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一审判处董大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董大妈今年71岁,在桃源县某乡镇经营旅社。2014年4月2日,董大妈因为容留农村失足妇女在自己旅社内卖淫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3日。回家后,董大妈其仍不思悔改,心存侥幸心理,在其经营的桥头旅社内继续容留失足妇女卖淫,并从中抽取提成营利。2015年10月12日,桃源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旅社内将正在卖淫、嫖娼的数人现场查获。同年10月28日,董大妈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大妈无视国家法律,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从中营利,且在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年纪较大、身体状况不佳,愿意缴纳罚金,对其判处了缓刑。 来源:桃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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