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等10家媒体:金银不能私相买卖
09.04.2015 13:4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李昭菲 曾妍
【判决结果】
自然人之间私相购买金银产生纠纷如何处理?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邹某某返还原告石某某金银订金25万元。
【案情回放】
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石某某与湖南浏阳市普迹镇的邹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15日,石某某向邹某某订购黄金2000克、白银25公斤,并支付了订金25万元。邹某某收取订金后,一直未向石某某交货,且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订金。石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邹某某返还订金25万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李岳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这个法规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金银是贵重金属,属于我国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物品。因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私相买卖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邹某某应当返还原告石某某订购金银款25万元。
【温馨提示】
生活中,不少人可能不知道,金银在我国是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私相买卖的,也不得在单位和个人之间以计价的方式进行借贷或作为抵押;金银的收购,只能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链接: 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5-04/08/content_958402.htm?div=-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09.04.2015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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