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1.03.2016  18:10
   湖南法院网讯   (侯志刚 欧阳武) 近日,安仁县人民法院对詹某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宣判,被告人詹某容在其制作、销售的馄饨皮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硼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自2005年3月开始,福建人詹某容在安仁县县城开了一家“福建馄饨店”,期间,詹某容为使馄饨皮煮不烂、有嚼劲,从其家乡一家调料店购硼砂添加到制作馄饨皮的面粉中,制成馄饨后销售。

    制作馄饨皮时添加硼砂虽然是一种传统工艺,但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早在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文件中,即已将可能用于增筋的硼砂列入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安仁县安监局每一次对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时,均会讲解食品安全知识,其教材中均已明确食品中不能添加硼砂。詹某容及其丈夫均多次参加培训,对于硼砂不能添加到食品的规定是明知的,但詹某容明知故犯。2015年上半年,安仁县安监局在全县范围内对面食店进行了硼砂添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结果发现封存送检的詹某容经营的馄饨店里所制作的馄饨里含有硼砂成分,实测为3572.3mg/kg,为不合格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容目无国法、严重违背食品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对社会不特定的消费者身体造成极大危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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