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颠簸致骨折 乘客状告司机客运公司索赔

21.03.2016  10:22
   湖南法院网讯   (沈超) 因乘坐的中巴客车司机未注意安全车速,强烈的颠簸导致乘客胸椎骨折,因原被告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乘客罗梅(化名)在乘坐中巴客车途中,因车颠簸造成其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遂将司机、承运人以及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原告罗梅受伤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

   2015年2月20日,原告罗梅乘坐被告周华(化名)驾驶的中巴客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永州市零陵区207国道一处正在进行道路维修的路段时,因驾驶员周华未保持安全车速,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剧烈的颠簸,导致车上乘客罗梅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而致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华在驾驶中巴客车通过路面路况不好的道路时,没有注意保持安全车速,导致原告因车辆剧烈颠簸而致伤,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万余元,上述损失本应由被告周华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为本案的被告周华是被告唐明(化名)雇佣的司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唐明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因被告唐明为其所有的中巴客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对每个座位的乘客有限额5万元的责任保险理赔金额,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在该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作为中巴客车司机的周华,驾驶中巴客车行驶过程中,在路面通行状况不好的情形下未注意安全行驶、不减速慢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此次事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该事故车辆归唐明所有,被告周华受雇佣期间在执行雇主安排的营运活动中发生事故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被告周华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均应由被告唐明承担。另查明,事发前,被告唐明为该事故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本案的损失应先由保险人在险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若保险人赔偿后仍有不足部分,再由承运人予以赔偿。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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