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审计建议:长沙市出台政府性债务专项管理办法
12.03.2015 18:50
本文来源: 审计厅
日前,长沙市政府根据政府性债务审计提出的建议,出台了《长沙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办法》规定全市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明确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内政府性债务具体管理;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办法》对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作出了程序性规定: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年度举借规模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内审议确定;各举债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明确举债额度、方式、成本、用途、时限、偿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后出具意见,举债单位按照意见办理举借手续。《办法》明确规定除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外,举债单位不得通过委托建设逐年回购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未经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举借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办法》还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要对同级政府性债务全过程进行年度审计,长沙市审计局应汇总上年度市本级及全市政府性债务年度审计情况,抄送长沙市财政局,作为政府性债务状况评估重要依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在日常监督中,应对举债单位的举债程序、举债成本等情况进行检查,还应配合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举债单位开设政府性债务资金双控账户的情况进行检查。(供稿人:吴治理 审批领导:曹旨)
本文来源: 审计厅
12.03.2015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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