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审理一起妻宣告夫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15.03.2016  17:15
   湖南法院网讯   (骆美霖)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妻肖某某为李某某的监护人。

  申请人肖某某和被申请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9日,李某某因突发疾病被送入株洲茶陵县中医院,经诊断为高血压引起脑干出血,2016年1月21日被转院至郴州市某人民医院ICU二区治疗,经诊断为:1、脑干出血;2、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3、肺部感染,目前被申请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2016年2月2日,申请人肖某某诉至法院,提出宣告李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

  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原发性高血压3级,脑干出血,目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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