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四个配套”强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6.10.2016  02:31

自新《环保法》发布实施以来,石门县环保局积极部署、认真落实,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4个配套办法要求,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较好成效。
    2015年1月3日,我局办理了“石门县中美矽砂矿因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案件,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常德市首例环境违法行政拘留处罚案件。2016年1月26日,办理了“石门县蒙泉镇启云纸品厂因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批准又擅自恢复生产”案件,对该厂造成污染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2016年8月19日,办理了“石门宏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件,对该公司作出停产整治的决定,并将其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2016年9月1日,办理了“姚志勇等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石门宏炎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姚志勇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被省厅作为典型案例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