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棚改安置补贴对象可在中心城区自主购房

15.10.2014  11:25

  《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出台,5万或8万的经适房货补不能重复享受

  民生优先,长沙正强力推进新一轮棚改进程。

  申请安置补贴的对象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申请了经适房货补还能再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吗?若此次征收的房屋是使用经适房货币补贴购买且产权为经适货补房的该如何操作?

  这些疑问,都能在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中得到解答。

  申请15万安置补贴需满足四条件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的相关精神,10月13日,长沙市安居棚改办、市住房保障局制定出台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简称《细则》)。

  其中明确: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申请安置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二是他处无住房;三是未申请住房保障的;四是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具体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关系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女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细则》规定:被征收对象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标准均为15万元,没有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区别。不能重复申请享受5万或8万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

  经批准取得《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的被征收对象,可在长沙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的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

  选购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持《补贴凭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核对无误后,与购房人签署《申领棚户区安置补贴授权委托书》,购房人可凭《补贴凭证》按补贴标准数额冲抵购房款。购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局与开发建设单位凭证结算支付。

  补贴发放方面,《细则》明确:购房商品房期房或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补贴凭证》原件、《授权委托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补贴金额)等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局指定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核准收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适货补房须退回货补后方可申请

  《细则》在产权及交易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通过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棚改补贴安置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不得用于购买本套房屋按揭之外的商业抵押;房屋上市交易、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再取得其他房屋时须将补贴款项全额退缴至市财政指定账户,也可以在全额退缴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此外,持《补贴凭证》所购的房屋,如遇再次征收时需全额退缴补贴款项。

  《意见》生效之日正在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中,已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者《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保障对象,未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可以重新按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细则》还规定,若此次征收的房屋是使用经适房货币补贴购买且产权为经适货补房的,须退回政府补贴的经适房货币补贴款项后,方可按私有房屋征收人的条件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稿源: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记者 刘李 杨湘徽)
(编辑: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