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宣判一起盗窃案

01.03.2016  17:43
   湖南法院网讯   (陈俊) 古语云:谨慎能捕千秋蝉,小心驶得万年船。近日,安仁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查明,2014年8月27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陈某、陈某平两人商议好到安仁县城区来盗窃。陈某平驾驶自己的红色五羊本田男式两轮摩托车搭载陈某从茶陵县城到达安仁县城区伺机寻找盗窃目标,在安仁县五一中路的农业银行路段看到被害人张某从农业银行取款出来,将现金放到助力摩托车的座垫箱内,陈某就叫陈某平骑摩托车一路尾随被害人张某到达安仁县五一北路和美大酒店附近的五一北路邮政存储所,当看到张某将助力摩托车停放在邮政储蓄所门前人行道上后离开,陈某就跳下摩托车,走过去靠近助力摩托车,用手掰开助力摩托车的座垫,将座垫箱内装有人民币48700元的袋子盗走,然后坐上在等待接应的陈某平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在路上两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4300元,余下人民币100元两人用于开支,然后骑摩托车返回茶陵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人民币48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罚。 来源:安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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