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执行首例因环境违法实施的行政拘留案件

11.03.2015  17:47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长沙晚报报道,宁乡县环保局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金狮二矿直接负责人李某无视法律,竟私自撕毁电力封条,开闸全面生产,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旁边池塘。前日,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据悉,这是宁乡首例因环境违法实施的行政拘留案件。

  今年1月7日,宁乡县向全县碎石场、矽砂矿、石灰窑、精灰厂四大行业共计56家企业同时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四大行业于1月8日8时全面停产。1月19日,县政府组织环保、电力、公安等部门对四大行业企业实施生产断电,标志着宁乡四大行业全面停产整治。

  据宁乡县环保局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3月份,已经有26家企业完成了整改,自动退出9家,还有一部分企业在进行整改,四大行业整治取得初步成效。但道林镇人和矽砂矿、金狮二矿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在2个月时间内一直观望等待,没有进行任何整改。金狮二矿直接负责人李某无视法律,于3月1日指使工人私自撕毁电力封条,开闸全面生产,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旁边池塘。3月6日,接到周边群众投诉后,环保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调查取证,并于当天将案件依法移送宁乡县公安局。

  新《环保法》于今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县级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宁乡县环保局表示,对于拒不执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的,一律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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