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玩耍被电击伤 三方被告四方担责

29.06.2016  12:52
   湖南法院网讯   (刘芳 邓小华) 2015年3月,10岁的杰杰(化名)在和伙伴们一起玩耍时,因一个叫强强(化名)手持的钢筋不慎碰到一栋房屋墙面带电的高压线,导致自己和杰杰被击倒昏迷。杰杰全身受到重伤并构成7级伤残。这起事故到底该由谁来“买单”呢?

  孩子贪玩 被烧重伤

  精神病患者砸死亲奶奶 法院判定对其强制医疗杰杰是新田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2015年3月14日,正值周末放假,杰杰和小伙伴强强、小敏三人一起玩耍。小敏家有栋一直空置而未采取相应封闭措施的自建房。三人在此房屋玩耍时,因强强手持的钢筋不慎触碰到距房屋墙面约2.2米的高压线,导致自己和杰杰都被高压电击伤。事后,杰杰被诊断为重度烧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用近3万元,但仍需后续治疗费用。

  一栋房屋 引三被告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调查。

  经查明,小敏家的自建房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属违规建房,该房墙面2.2米处的高压线产权人为国网某公司、电压为10千伏(kv),因国网公司的高压线架设时间先于该房屋建设时间,故对高压专线一直未断电;该房屋主人在建房时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且在房屋空置后未采取封闭措施;而强强手持钢筋不慎触电亦是导致杰杰受伤的主要原因。为此,杰杰的监护人将上述三被告告上了法庭。

  三方说法 各持道理

   然而,对杰杰被电击致残的责任划分,三被告方却各执一词。

  国网公司:根据公司出示的《农电配电检修中心设备巡视记录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证实房屋主人作为产权人没有拆除事故线路,存在重大过错,国网公司不是事故线路的管理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主人(小敏的监护人):小敏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原告杰杰之伤与小敏无因果关系,所以原告之损伤结果应由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强强的监护人:原告受伤虽是强强原因导致却不是故意而为,且事故发生时家长均不在现场,强强亦是事故受害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 四方担责

  日前,新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杰杰因高压线触电受到人身损害,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杰杰在损害发生时年仅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不是自身的直接原因致伤,但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国网公司作为供电人,应在告知违规建房主人进行整改而未整改的情况下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停止供电,但国网公司仍然对该房屋处继续供电,且事后长时间未尽到排查的义务,没有消除危险,致使高压线路至事发时一直通电,国网公司对高压电的管理不负责任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事故的一定责任。

  房屋主人没有按国网公司的整改通知对应管理的高压线路进行安全处理,且未对违规建房采取封闭措施,造成人员可随意出入,留下了事故隐患,应负相应的责任。

  13岁的强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辩识能力,其实施的侵权行为为直接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比例相对高的责任。

  杰杰在住院期间花去大量医疗相关费用,加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等费用,三被告合计赔偿138,930元。

  在责任分配上,由被告国网公司承担20%,小敏的监护人承担10%,强强的监护人承担30%,原告杰杰的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承担40%。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警示: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识比成年人要低,因此父母应当照顾好并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避免发生类似的悲剧!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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