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逗打引发伤害 监护人学校按比例担责

29.09.2015  21:04
  湖南法院网讯  考试休息期间,某小学学生小唐与同学小康发生逗打而意外受伤,学校未尽管理义务,双方未达成赔偿意见而闹上法庭。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双方按比例担责,由原告小唐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康的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唐与被告小康同为被告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14年7月2日该校组织学生进行期末考试。在第一堂考试结束后第二堂考试开始前,原告与被告小康发生逗打,被告小康在原告背后做小动作,原告踢了被告数下,被告起身欲追打原告,原告在逃避过程中跌倒受伤。原、被告发生逗打时无人制止,原告受伤时无教师在场,得知原告受伤后被告某小学未通知原告监护人唐某,也未将原告送医治疗。随后原告继续参加第二堂考试。在结束考试放学后,原告父亲发现原告受伤并将原告送往岳阳县某医院治疗,之后转入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后60天需1人陪护。原告受伤后,被告某小学已经支付10000元,被告小康的父母已经支付2000元,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唐与被告小康均为被告某小学学生,学校有对他们进行教育、管理的义务。在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休息时间,教室内无相关人员进行监管,致原告小唐与被告小康发生逗打而无人进行制止。原告在教室内受伤,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及时救助学生未将学生送医治疗,学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小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原告玩闹致使原告受伤,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率先攻击被告小康,并自己摔倒受伤,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该承担相应事故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结果及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本案实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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