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乱放体育设施 发生事故要赔偿

20.10.2015  18:03
  湖南法院网讯   10月19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依法判令某中学因放置体育设施不当而造成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原系某中学八年级学生。2014年4月30日上午,罗某在课间休息时到教学楼操坪内一已弃置不用的篮球架处玩耍,与同学竞相攀爬该篮球架时,篮球架发生倒塌,罗某被压伤头部及颈部。罗某伤情经鉴定为脑挫裂伤所致轻度智力障碍,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中学对已弃置不用的篮球架仅用一块预制构件压着,未采取其他加固防护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该校对旧体育设施未尽到足够的管理职责;另罗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攀爬篮球架可能存在的危险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因此,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双方过错程度的比例,法院认定学校应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遂一审判决某中学赔偿罗某各项经济损失36万余元。 来源:益阳赫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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