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遇车祸身亡 同胞姐弟索赔获支持

17.12.2014  18:47
  湖南法院网讯  孤寡老人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同胞姐弟可否索赔?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孤寡老人姐弟请求判决肇事车主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共获得赔偿16万余元。

  2014年8月9日上午,被告蔡某驾驶一辆出租车与骑自行车的武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武某、蔡某对此次事故各负同等责任。死者武某是一位年近七十的孤寡老人,父母早已双亡,本人没有妻子和子女,父母所生兄弟姐妹中还有一位姐姐和一位弟弟健在。在处理完武某的丧事后,武某姐弟以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主蔡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死者无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其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原告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赔偿义务人理应予以赔偿。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遂判决肇事车主蔡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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