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母告孙女求赡养被驳回 法官:老太子女都健在

04.11.2014  16:43

  本报讯(记者洪雪)姑姑叔叔均在世,孙女是否应该赡养祖母?今日上午,通州法院通报一起祖母告孙女赡养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女没有赡养祖母的义务。

  原告陈老太起诉其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一个孙女,要求四人支付赡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老太要求三名子女及孙女每月支付其赡养费1000元,三名子女表示同意,但是孙女小惠却表示,三名子女有能力赡养陈老太,自己作为陈老太的孙女无赡养义务,故不同意支付。

  陈老太为什么要起诉自己的孙女小惠支付赡养费呢?原来,陈老太曾与几位子女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其居住的房屋以小惠父亲的名义申报翻建房屋手续,翻建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归小惠父亲所有。不料房屋翻建完成后,小惠的父亲去世,小惠通过诉讼的方式继承了父亲所有的上述翻建房屋。陈老太认为,小惠既然继承了翻建房屋,就应当对其尽赡养义务。

  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陈老太要求其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要求孙女小惠支付赡养费的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本案中,陈老太的三名子女尚健在,并且同意赡养陈老太。既然三名子女有能力且愿意赡养,那作为孙女的小惠就不应再对陈老太尽赡养义务。




(稿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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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