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互联网广告须标注“广告”字样

30.08.2016  12:34

  8月29日,省工商局组织召开贯彻实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座谈会。会议透露,《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从9月1日开始,所有的互联网广告都要标注“广告”字样,打擦边球、偷换概念等行为将被严查。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的网络广告得到了快速发展,消费者对网络广告的投诉日趋增多。为此,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广告法》的要求,结合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从互联网广告定性、广告可识别性等方面作出了科学全面的规定;将互联网、微信、QQ以及各种客户端的推广和网络搜索列为互联网广告。对广告主、广告平台等提出了严格要求,并规定所有的互联网广告都要明确标注“广告”字样。对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广告法》从严处罚。

  座谈会上,部分企业、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单位代表和行业监管单位的同志发表了意见。下一步,我省将结合实际,对各级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分批、分层次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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