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姓氏可以变更 但亲情无法阻隔

19.05.2016  15:10
   湖南法院网讯   (唐丽)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3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曾用名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系父女关系,原告的母亲陈某乙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的母亲陈某乙与被告在东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原告随母亲共同生活,当时约定被告不承担原告的抚养费。被告自与原告母亲离婚后至今一直未给付原告抚养费。现原告需上学,原告母亲靠打工维持显然不能满足原告的需求,而被告以与原告母亲协议离婚时被告不承担原告抚养费及原告更改了姓名为由,拒绝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给付抚养费的合理合法的要求。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生活开销、上学等因素导致抚养费用增增高,原告母亲一人难以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子女姓名的变更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子女的姓名可以更改,但父女之间的亲情无法阻隔,父亲对未成年女儿的抚养义务更是不能推卸。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